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將有新變化!_政務_澎湃新聞-The Paper
更新時間:2020-12-12
來源:寧夏在線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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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這一規劃,新建小區將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的要求,配套養老服務設施,確保新建居住區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設施養老服務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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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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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確保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能夠為老年人獲取優質方便的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松養老服務市場加快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的實行意見》(寧政辦發〔2017〕106號)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松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行意見》(銀政辦發〔2018〕64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現就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移交與管理工作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獲取日間照料、活動積極開展、康復護理、托管地等服務的房屋和場所,是區別于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專用公共設施。
第二章 建設
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新建居住于(?。﹨^時,按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一小區可建多處,多達500戶的每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第四條 市發改委、審批服務管理、自然資源、寄居建、民政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應該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作好養老服務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用于、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開展項目方案設計時,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進行配建設計,配建的養老設施要自由選擇通風、通風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國家、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養老服務設施應設置在建筑的低層(1至3層),不得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在建筑二層(含二層)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主要出入口應單獨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的組織管理,并不應滿足消防、撤離及急救等拒絕,出入口處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用于。
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在劃撥土地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拒絕。設計圖審批時要未盡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不得隨意調整。在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提出時,自然資源部門不應按照有關要求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模、方位、內容等提出具體意見,并將此內容納入土地合約或撥給決定書中。
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設計方案備案審查時,要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作為一項必要條件納入審查內容。
第八條 已建成居?。ㄐ。﹨^和老城區沒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約將近規劃和建設指標拒絕的,各縣(市)區政府通過新建、購置、置換、出租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每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設養老服務設施。
第三章 移交
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法院房屋產權登記時,應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產權登記給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
第十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聯審時,民政部門要對住宅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進行審核,提出審查意見。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納入工程驗收范圍,與住宅小區項目工程同步驗收。對分期開發的項目,其養老設施不應符合在住宅建筑總規模已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完成且取得民政部門驗收意見。
第十一條 在項目交付給聯審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配建情況提出竣工驗收意見,未超過配建拒絕的竣工驗收未予通過。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設施應按照通過審核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超過非常簡單裝修、交工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面白色乳膠漆,磁磚磚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備,水、電、氣、暖與主管網、線的轉乘設施齊全。
第十二條 在項目交付后,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與建設單位辦理接管申請,建立接管檔案,建設單位不應及時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遞交養老設施接管表格、使用權接管產權,并于60日內已完成接管工作,同時抄送市民政部門。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完了移交申請后,應當盡快到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積極因應有關部門作好建設、協商和驗收工作。作好養老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確保和安全防止。
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所有權方明確負責管理組織管理,可委托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必要管理;也可由所有權方以公開招標方式,自由選擇具備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保證服務質量和效益。
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對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建設工作實施專項督導,投入運營后納入養老服務設施日常監督管理范疇;要創建年度定期備案制度,將移交設施和運營情況按期報送,便于市涉及部門信息互通和交流;各縣(市)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積極開展相關檢查和評估工作。
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作經營、轉租、出讓、抵押或挪作他用,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監督。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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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將有新變化!》
讀者原文
10月16日,銀川市政府網公布《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接管與管理辦法的通報》《銀川市養老服務設施布局規劃(2021-2035)》將對老年人口和身體健康水平占到比進行分析評估,合理規劃養老服務設施的空間布局,從而解決問題城市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用地、設施設施不全面的問題。按照這一規劃,新建小區將按照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竣工驗收、同步交付給的要求,設施養老服務設施,確保新建居住區內,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設施養老服務設施。掃瞄二維碼查看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建設移交與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接管與管理工作,確保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能夠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方便的服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號)、《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松養老服務市場加快養老服務業轉型升級的實施意見》(寧政辦發〔2017〕106號)和《銀川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全面放開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實行意見》(銀政辦發〔2018〕64號)的涉及規定,結合實際,現就規范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的建設、接管與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養老服務設施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日間照料、活動積極開展、康復護理、托管等服務的房屋和場所,是區別于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活動用房的專用公共設施。第二章 建設第三條 養老服務設施配建標準:新建居住于(?。﹨^時,按每百戶不少于3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養老服務設施(同一小區可建多處,超過500戶的每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300平方米)。第四條 市發改委、審核服務管理、自然資源、寄居辟、民政及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涉及部門,應該按照各自的職責權限,作好養老服務設施的立項、規劃、建設、使用、管理等工作。第五條 建設單位在積極開展項目方案設計時,不應按照《老年人照料設施建筑設計標準》(JGJ450—2018)等標準規范的要求,對養老服務設施展開配建設計,配建的養老設施要選擇通風、通風條件較好、區域相對獨立國家、便于老年人生活的位置。養老服務設施不應設置在建筑的低層(1至3層),不得設置在建筑的地下層、半地下層和夾層,在建筑二層(不含二層)以上的應設置無障礙電梯。主要出入口不應單獨設置,養老服務設施出入口前的道路設計應便于人車分流的的組織管理,并不應滿足消防、撤離及救護等要求,出有入口處應當設置非機動車停車場地,便于老年人及居民使用。第六條 自然資源部門按照規劃設計條件,在劃撥土地決定書或土地出讓合同中要明確規定建設養老服務設施配建要求。設計圖審批時要把關養老服務設施的配建標準,不得隨意調整。在項目規劃設計條件明確提出時,自然資源部門不應按照有關拒絕對配建養老服務設施規模、方位、內容等提出具體意見,并將此內容劃入土地合同或撥給決定書中。第七條 自然資源部門對新建住宅小區設計方案備案審查時,要把配建養老服務設施作為一項必要條件納入審查內容。第八條 已竣工居住于(?。﹨^和老城區沒有養老服務設施或現有設施約將近規劃和建設指標拒絕的,各縣(市)區政府通過新建、購買、置換、租賃等方式,按照每百戶不少于20平方米的標準(每處建筑面積不得少于200平方米)建設養老服務設施。第三章 移交第九條 自然資源部門在受理房屋產權注冊時,應將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產權登記給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第十條 在新建住宅小區規劃聯審時,民政部門要對住宅項目配建的養老服務設施展開審查,明確提出審查意見。新建住宅小區工程竣工驗收階段,項目建設單位應將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劃入工程驗收范圍,與住宅小區項目工程同步驗收。對分期開發的項目,其養老設施不應符合在住宅建筑總規模已完成50%之前同步建設已完成且獲得民政部門竣工驗收意見。第十一條 在項目交付聯審時,民政部門根據實際配建情況明確提出竣工驗收意見,未達到配建拒絕的竣工驗收不予通過。新建住宅小區配套養老設施不應按照通過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超過非常簡單翻新、交工即可使用的標準,墻面白色乳膠漆,磁磚磚地面,門窗和廁所完善,水、電、氣、暖與主管網、線的轉乘設施齊全。第十二條 在項目交付給后,項目所在縣(市)區民政局要及時與建設單位辦理移交申請,創建移交檔案,建設單位應及時向所在縣(市)區民政部門提交養老設施接管清單、無償接管產權,并于60日內完成接管工作,同時抄送市民政部門。各縣(市)區民政部門在與項目建設單位辦理完移交申請后,應該盡快到自然資源部門,依法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第四章 管理第十三條 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要積極配合有關部門作好建設、協調和竣工驗收工作。作好養老服務設施的日常管理、維護和安全防止。第十四條 新建住宅小區配建養老服務設施所有權方明確負責管理組織管理,可委托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必要管理;也可由所有權方以公開招標方式,選擇具備一定資質的社會組織作為運營方,保證服務質量和效益。第十五條 民政部門要對住宅小區配建養老設施建設工作實行專項督導,投入運營后劃入養老服務設施日常監督管理范疇;要創建年度定期備案制度,將移交設施和運營情況按期報送,便于市涉及部門信息互通和交流;各縣(市)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相關檢查和評估工作。第十六條 養老服務設施用房不得用作經營、轉租、轉讓、抵押或挪作他用,各縣(市)區民政部門負責管理監督。第五章 其他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更多新聞請點擊原標題:《銀川市新建住宅小區將有新的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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